问题 |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 |
释义 | 案情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异议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异议人: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权。根据“闽-燃供2”轮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该轮是一艘钢质油船,船籍港厦门,1980年6月**伯方造船厂建造。船舶总长59.10米,两柱间厂55.00米,型宽9.60米,型深4.60米。根据该轮《船舶吨位证书》记载,该轮总吨位497吨,净吨位325吨。经福建省厦门船舶检验局核准,该轮为计算净吨位而从总吨位中扣除机舱部分的数额为73吨。根据该轮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该轮的经营范围为福建与上海以南沿海航线。根据该轮《适航证书》记载,该轮准予航行三类航区及港澳航线。根据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该轮的最低安全配员为: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报务员各1名、水手3名、机工2名。1999年3月22日2115时,“闽-燃供2”轮从厦门满载1,032.067吨180号燃料油开航,准备运往东莞沙田。3月24日0226时,该轮在广州港伶仃水道7-8号灯浮附近水域与**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空载油船“东海209”轮发生碰撞,“东海209”轮船艏撞入“闽-燃供2”轮2-3#油舱,“闽-燃供2”轮2#右货油舱、3#左、右货油舱破裂。“闽-燃供2”轮所载的180号燃料油泄入事故水域。“闽-燃供2”轮碰撞后沉没。碰撞事故发生前,“闽-燃供2”轮船舶技术状况正常,《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吨位证书》等船舶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该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闽-燃供2”轮船上共有12名船员,主要船员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报务员均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申请人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称:根据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69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所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52,934计算单位,请求法院裁定准予申请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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