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注销吗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有下列情况,即可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理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5: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