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加投标的公司相互之间是亲戚关系,这个投标是不成立的。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的这种特殊关系,他们之间更容易发生事先沟通、协同串通投标等情形,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