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可以跨市用。 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如下: 1、新房提取所需材料; 2、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情况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