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居民户口家庭户“既可以是“农业家庭户”,也可以是“非农业家庭户”;“居民家庭户”:是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之后的统一登记方式(居住在农村的: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居住在城镇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的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