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连续性执行措施等。执行时需注意告诫在先、执行在后原则,必须经批准,同时应保留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为了确保国家征税权益,对未缴税款的企业可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 法律分析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什么 (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三)、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是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二、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注意事项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税收强制执行期限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责令改正,仍然不缴纳税款的额,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将企业的账户等进行查封,对企业的规定资产进行拍卖,强制执行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普通程序。 结语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多人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的必要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强制执行必须在限期缴纳期满后进行,并需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同时,滞纳金也会被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为维护税法严肃性和国家征税权益而采取的手段。企业在经营中应及时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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