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右手食指,中指,无明指各截一节,符合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之规定,属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