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什么组成? |
释义 |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根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经济适用房申请或交易过程中擅自收取高于原定价格或集资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作为申请人或交易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在法律监管的基础上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高速路征地拆迁有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被征收人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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