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诈骗应对策略 |
释义 | 电话诈骗防范与应对措施:拨打警方报警电话110,不轻信陌生电话涉及个人财产或敏感信息,避免与诈骗者沟通,更换电话号码或咨询电信运营商,寻求亲友帮助。保存联系文件,书面记录被骗情况,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财物所有权和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较大财物。无论虚构、隐瞒或将来的事实,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属于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如果遭受电话诈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报案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2. 如果接到陌生电话,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所说的话,尤其是涉及到个人财产或敏感信息的时候。 3. 如果已经确认是电话诈骗,请不要尝试与诈骗者进行沟通或回复信息,以免进一步上当受骗。 4. 如果确实需要与诈骗者沟通,可以尝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电信运营商咨询相关情况。 5. 更换电话号码或联系电信运营商以保护个人信息和通信安全。 6. 向亲朋好友或家人寻求帮助和支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处境并避免可能的伤害。 (1)尽可能保存所有与诈骗者联系的文件; (2)以书面形式记录被骗; (3)向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派出所报案,并作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结语 遭受电话诈骗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如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语,更换电话号码或联系电信运营商以保护通信安全,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同时,保存与诈骗者联系的文件,以书面形式记录被骗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且具有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或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等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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