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辩护会见当事人的条件: 1、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2、辩护律师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