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专门审判庭和纵向的审判组织两部分构成。横向结构上,与一元化的法院组织体系相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在内部设立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类案件。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至三名、纪检组长一名、政治处主任一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若干名。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庭)、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政治处以及基层各法庭。人员编制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及后勤人员。 刑事审判第一庭:人员编制数(19人):庭长1人(兼少审庭庭长),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少审庭副庭长);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4个:其中审判长4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8人;书记员4人。 刑事审判第二庭:人员编制数(35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7个:审判长7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1人;书记员9人。 有业务庭室。也有非业务庭室。业务庭室分几大块。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民事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团队。审监庭。司法技术辅助室。非业务庭室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法警队。档案室。财务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办等。基层法院基本就这些。中级以上法院还有执行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我国人民法院内的专门审判庭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等。此外,人民法院内部与专门审判庭平行的还有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处、政治部、监察室、行政处等辅助性机构。专门审判庭和与之平行的辅助性机构构成了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横向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