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药品超出公费医疗可报销的范围,不予报销;2、未到指定医院就医,以及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等,限额以外部分不予报销;5、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第三条 凡尚无新建医疗机构的地区或修建尚未完工者,均应尽量利用旧有可用房院,组织旧有医疗预防机构,组织公私联合诊疗机构或与私营医院、诊所合作,签订保健合同,并加强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发挥潜在力量,以保证当前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医疗需要。 第四条 经费均按照上项规定自实行之日起计算,统一拨给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统支。 第五条 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