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狭义的无权代理含义有什么? |
释义 |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一、如何进行无权代理追认? 进行无权代理追认需符合的条件是: 1、追认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 2、追认的意思表示真实; 3、在收到催告追认的通知后三十日内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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