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有多久的产假 |
释义 | 一、怀孕有多久的产假 产假相关规定产检假: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二、针对女职工应该从什么时候休产假,这里给出3个建议: (一)员工身体健康或工作任务较轻; 女员工产前检查正常,工作岗位不需要负担重体力,工作环境或条件不算太差,建议尽量坚持到预产期前1周-10天左右再停工。 (二)从事工作强度较大或有危险性的岗位 如果员工的工作岗位压力及强度较大,或需要经常负重的体力活;或从事一些可能导致流产、早产、胎儿致畸等严重危害母亲及胎儿健康的工作,则必须提前休息。员工可自行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3、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身体极度不适的孕期女职工 1.针孕晚期身体较为不适的女职工,建议先通过医疗部门进行检查,向公司申请病假,待症状减轻后再行复工; 2.针对无法开具正规医疗病假证明但身体条件无法胜任较重工作任务的女员工,建议主动向单位申请减轻劳动量、临时性调整岗位安排(可根据岗位工作量及任务轻重程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可考虑临时性调整薪酬),增加劳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等方式; 3.针对身体极度不适无法坚持上岗但无法开具病假医疗证明的孕晚期女职工,可与单位协商提前申请休产假,并计算好复工时间。 提前休息天数建议不多于预产期前的2个月,否则将影响产后康复及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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