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A地出租车驻在B地经营的,属驻点经营。A地出租车从A地带客到B地(非核定营运区域),返回时如捎带回B地的旅客,也算异地经营。二、出租车必须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一般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车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一)自行拆卸、调整、改装计价器的(二)不使用或者转让、转借、伪造、涂改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 (三)超出批准经营区域营运的。扩展资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