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 |
释义 | 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人格混同认定条件?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公司是否人格混同 (一)、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 (二)、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 (三)、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 (四)、从上述混同是否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入手 (五)、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 以上就是对人格混同法律依据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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