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夺罪相关法条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他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 导致他人重伤的;(二) 导致他人自杀的;(三)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 导致他人死亡的;(二)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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