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
释义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每月25日前,向居住所属的区或镇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经办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卡》; 3、申请人携带社保卡(存折)、《失业保险待遇卡》于次月15日后,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5、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三、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必须每月1次(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两个工作日前)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 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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