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区别 |
释义 | 二者内容不同、使用方法不同、上诉期限不同。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虽然都属刑事审判文书,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1)二者内容不同。刑事裁定书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结论,刑事判决书是就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结论; (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结案时都可以使用,一个刑事案件可以有一个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决书只能在案件结案时使用,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 (3)上诉期限不同。刑事裁定书中规定上诉期限为5天,刑事判决书则10天。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准上诉。 一、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是终审裁定。 其中,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4、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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