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71岁老太住院期间吃饭噎死家属状告医院索赔5万 |
释义 | 71岁的石老太在大兴区精神病医院就医期间突然死亡,医院声明其是因吃馒头噎食致死。认为医院监管不力,石老太的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赔5万余元。昨天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石老太的老伴马先生诉称,石老太患精神疾病多年,为了给她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2008年1月,他将石老太送至大兴区精神病医院的精神康复中心就医。同年5月5日,马先生接到医院电话,称石老太病危。他赶到医院时,石老太已死亡,医院称她因早饭吃馒头时噎食致死。 几天后,大兴公安分局出具鉴定结论:石老太符合异物压迫、堵塞气管致窒息死亡。马先生不解,认为老伴入院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入院仅几个月就发生意外噎食,医院对患者监管不力,对患者死亡有明显过错。马先生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石老太噎食致死属于意外事件,没有外力和人为因素,这属于可预见但不能防范的医疗风险,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过错。老人去世后,医院已给了家属1万元,并与家属达成协议,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还进一步解释说,噎食是老年人猝死的常见原因之一,美国总统就曾在家中发生噎食情况。另外,医院发现后立即抢救,医务人员不顾被咬伤的危险,替患者抠食,并叫来救护车送往其他医院。医院还拿出了相应的护理记录。 对此护理记录及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说法,马先生并不认可。 一、可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很难审核责任就在医院,例如患者车祸后影像学检查无法判断为骨折,但随后诊断又发现存在骨折,患者追诉医院漏诊责任。这种对患者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是否一定由医院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以此推定,该案例可认定医方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并不能判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医院漏诊了,但追溯损害原因是车祸造成的,医院漏诊与患者的车祸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车祸所致赔偿。但医院可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具体的精神抚慰金额要看损害后果。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一般患者死亡医院全责按照10万元给予赔偿金额,依此类推按照伤残级别从一级向下逐级递减,若没有残疾的适当补偿1000~5000元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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