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分割算赠与吗 |
释义 | 赠与是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房产常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亲密亲属之间。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若房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因法律上夫妻双方原本都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所以,离婚只是对共有房产的一种分割和分配,不属于赠与。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可能还掺杂着孩子抚养、双方感情、婚姻过错、家庭投入等多种因素。所以,在分割时出现双方取得不均等的房产份额,也是人之常情,合理合法。哪怕一方完全放弃房产的所有权,且无须另一方给付补偿款的,也并不属于无偿的赠与,而是属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分割。 一、父母协议单独赠与儿子的房儿媳加名字有用吗 1、赠与协议签订后以及实际履行,现在房产属于儿子个人所有,如果要增加儿媳的名字,需要所有者即儿子同意。但男方同意后,房子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 (1)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事项: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父母赠与,如果在赠与公证书中,父母没有指明是只是赠与给子女个人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上退定为受赠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二、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继承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则只要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只由一方继承财产,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被继承人表示只由一方继承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继承房产需要交哪些税费 对于继承所得的房产,在我国尚未规定遗产税的前提下是不用交纳税费的,但是继承也要办理公证手续,需要交纳有关公证费用。 具体交纳办法是,持双方的继承、赠予公证书,连同、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夫妻双方共同出让等证明,到地税局直接办理完税手续。需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书; 5、赠与公证书; 6、产权界定卡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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