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抢红包是娱乐或是犯罪 |
释义 | 一、组织抢红包是娱乐或是犯罪 1、组织抢红包是娱乐或是犯罪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是否属于赌博。如果属于赌博的,一般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1)其一,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组织亲朋好友之间抢红包主要是为了娱乐,可一旦主观目的变为营利,则组织抢红包行为就演变成一种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发起者或组织者就可能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2)其二,是否将比拼手气的抢红包升级为变相赌博。常见的红包变相赌博方式有以红包金额数字押注、使用红包金额数字玩“牛牛”、押注后红包比大小或单双等方式进行。 (3)其三,是否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是行为人营利目的的具体表征,也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重要标志。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开设赌场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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