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为几类 |
释义 | 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一、国家火灾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法律依据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五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 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 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 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 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 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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