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 取得继承权 。 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 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