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法庭旁听规则》第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有无旁听证,均停止旁听: 一、酒醉、服用迷幻药或精神状态异常者。 二、携带枪炮、弹药、刀械等有危险性或其他不适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携带摄影、录影器材或未经审判长核准而携带录音器材者。 四、携带未满十岁之儿童旁听者。 五、奇装异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绝安全检查者。 七、其他认为有扰乱法庭秩序或影响法庭庄严之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