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垫付的什么费用 |
释义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交强险理赔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1、是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是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是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是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6、是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 (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 (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八)是其他必要证明。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五是税票。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保户要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当您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10日至15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3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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