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保时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既往病史等信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既往病史等重要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主动告知既往病史等信息并与保险公司进行书面协商,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保险承保或理赔的决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充分了解投保人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对于投保人提供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应当进行询问并进行书面记录。 3.《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合同法》第五十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5.《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