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1、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招摇撞骗行为对象首先是人。如果没有对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讲招摇撞骗行为对象亦不能排除法人。 3、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行为人侵害的目标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