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木材火灾的危险行为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可燃物多,原料具有自燃和可燃性木材生产企业中,一般堆放有很多可燃物,木材加工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产生的大量锯屑、刨花、粉尘等,一旦着火,蔓延速度较快。原木火焰蔓延速度为0.35--7米/分钟;锯材的水分在8-12%时,为4米/分钟;锯材的水分超过30%时,为1米/分钟;锯末和木粉的火灾危险性更大。锯末的水分在5-8%时,其燃点210-230℃,自燃点250-350℃,能被焊接火星和阴燃的烟头引燃。锯末在长时间受热的情况下能自燃,自行加热的初温为100℃左右。含水30-40%的新锯末,如果堆成堆,由于微生物的作用,也能自燃。胶合板使用脲醛树脂作粘合剂时,因其中掺有面粉,防火性差,易于燃烧。纤维板的燃烧性能取决于粘合剂,使用不同树脂作粘合剂,可得到易燃成难燃的纤维板。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树皮、油污棉纱、边脚废料均有易燃性。(二)木粉尘等具有爆炸性、自燃性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木粉水分在6.4%以下,灰分1.5%时,其爆炸下限为12.6-25克/立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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