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局的职责范围 |
释义 | 公路局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3、负责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市公路和桥梁工程的验收工作。 5、制定公路科技政策和规范,负责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6、负责对公路汽车渡口、收费站进行统一管理和公路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 7、负责全市路政管理和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规划、审批和管理公路两侧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路沿线的各种建筑设施。 8、承担公路、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业务。 9、负责国防公路战备工作。 10、开展公路建设融资和国际交通合作及涉外工作。 一、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二、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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