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