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果是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符合落户条件的,就可以申请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