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不动物权登记生效的情形有以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有以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