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应当均等分配给同一顺序继承人,但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得到照顾。若继承人曾有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履行义务者,应不分或少分。如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不均等。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的份额。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尽了被继承人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同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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