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 是很严格的。 除非发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 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 立案 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 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