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江苏 医疗保险 新政策 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 工资 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 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 对于距法定 退休年龄 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用人单位 退休 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 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