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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单位采购肉类的还应查验什么证明?
释义
    法律分析:(一)购物凭证。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二)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产品合格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签、QS标志等。
    (三)检验合格报告(证)。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证)复印件。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肉类必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的胴体上必须盖有蓝色的检疫合格验迄印章。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证明(章)。
    (六)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
    (七)资质证明和供货合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身份证明等。
    (八)身份证明及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有特定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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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