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名下没有在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提出申请:北京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审核结果查询:每月8日24:00前提出的申请,自当月25日上午9:00起可以在网站凭(申请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