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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铁路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的物品
释义
    铁路禁止携带的物品如下:
    1、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公务用枪;民用枪;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2、爆炸物品类,包括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爆破器材;烟火制品等;
    3、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6、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等;
    7、放射性物品;
    8、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9、可能干扰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限制携带的物品如下:
    1、打火机可带2只;
    2、安全火柴2小盒;
    3、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120毫升;
    4、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为20毫升。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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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3: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