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以下原因居多: 1、项目部或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未及时支付材料款、租赁费、分包工程款、人工费等,或未与相对方及时结算,又不及时向企业汇报,或虽进行了汇报,但企业要求项目承包人自行处理,而承包人不处理,导致相对方起诉的多。 2、项目部或承包人在对外签订材料买卖、设备租赁、分包等合同时,仅考虑了价格、款项支付因素,忽视了逾期交付、质量问题处理及违约金等条款,大量使用了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做出了有利于相对方的约定,为事后的诉讼处理埋下隐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