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辞退员工有权获得工资结算" |
释义 | 被辞退的工资结算:根据我国劳动部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标准赔偿,包括未发放的工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和拖欠工资。 法律分析 关于被辞退的工资的结算,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以及未发放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拓展延伸 被辞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权利保障 被辞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权利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支付其应得的工资结算。被辞退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加班费、年假等各项待遇。此外,员工还有权要求雇主提供书面解雇通知,并享有法定的解雇补偿金。为保障被辞退员工的权益,雇主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结算员工工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被辞退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将为被辞退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确保其工资结算权利得到维护。 结语 保障被辞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权利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被辞退员工的工资、加班费、年假等待遇,并提供书面解雇通知和法定的解雇补偿金。被辞退员工有权要求雇主及时结算工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遇争议,员工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确保被辞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权利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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