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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诉讼中无效申请提出后法院可以不中止的情
释义
    一、在法院审理的和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审理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以及经过国家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会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四种决定:
    (一)受理;
    (二)不予受理;具体情形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3、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5、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6、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7、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8、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三)补正;具体情形为:
    1、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视为未提出;具体情形为:
    1、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且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意义在哪,又有什么其自身的作用和重要性呢?
    1、实用新型在初步审查(外观设计是对新颖性的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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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6: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