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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区别
释义
    审判员和审判长的区别:
    1.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2.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审判人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届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审判员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审判长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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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