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地三级教育签字都谁签 |
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人员可以进行签字:公司教育:公司安全科安全工程师。项目教育:项目部安全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教育:班组长。 1、施工单位安全科长这个职务只是行政职务,不代表该人具有专业资格,安全管理是讲究责任追究的,不具备资格的人是不能进行签字的。简单地说:安全科 如果不具有安全资质,那么即使在教育人一栏签名,也属于无效签字。 2、受教育人并非都是工人,法律上讲:凡是所在单位的职工,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关于劳务用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实际上很多劳务用工都没有合同,严格上来讲,都没有单位,属于流动工人。这里有个方法,专业劳务分包管理,施工单位与专业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劳务公司分别雇佣劳务工人,专业劳务公司就必须在雇佣劳务工人的时候与其签订合同,对其进行管理、教育、考核。相应的,这类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就必须由劳务公司来进行。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令第3号)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