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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22
释义
    你好,江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1,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已在逐步取消社会保险年度,实行自然年度的通行做法。今后每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都将从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850元。
    2 ,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部分是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由于近年来缴费基数口径的变化,社会平均工资改为当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了,一般每年也在维持4%~5%的速度增长。但是基础养老金部分最具保值增值能力,是没错的。
    3 ,退休以后,老人领取的养老金最大的优势是会年年增长,按照江苏省甚至国家的统一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即使是缴费15年,养老金也能增加七八十元呢。这样的增长速度比当地调整基础养老金要快得多,实际上江苏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2021年是173元每月,并不是每个地方都跟南京市一样高。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需要补缴129.8元,失业保险个人需要补缴32.45元,从11月份开始按照新标准缴纳;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个人需要补缴259.6元,住房公积金由于缴存基数提高,也要按照缴存比例进行补缴,假如缴存比例为5%,补缴10个月需要补缴324.5元。根据上述计算的结果,作为单位职工个人补收的金额不是很高,总体上在1000元左右,但用人单位需要补缴的金额相对要高一点。
    法律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并形成征缴计划,税务机关依据征缴计划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实际缴费情况。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规定缴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方面有调整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税务机关在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用人单位注销时,应当到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由社会保险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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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