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4、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一、法律上合同主体死亡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合同主体死亡如果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需要继续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但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终止。 二、疫情期间写字楼租赁是否可以免租 可协商减免租金或解约。受疫情影响,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别是外地务工者无法正常返还务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则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合同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而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