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正与修正的区别 |
释义 | 补正是侧重于法律程序审查阶段补齐各项条文,修正则是对于法律实际采用审查形式或阶段修改法律条文内容,这也就是说对于现行法律,已经涉及到被实际采用的法律规定的进一步修改,扩充,是要选择修正这一说法的,而不是补正。 一、商标申请补正规定内容是什么? 商标申请补正规定内容是如果发现商标申请存在一些错误的话,是可以进行补充的。 (一)补正内容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需要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三)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另行任意改动、添加。 (四)修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分别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更为稳妥。 (六)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放弃该项目。 (七)代理机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章戳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二、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但目前仍有一些内容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类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均给予积极回应: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商标注册申请进一步便捷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工商总局商标局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36个月缩短到了目前的10个月之内,达到国际水平。但在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上,仍有潜力可挖。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 一是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经济飞速发展使商标形式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文字、图形商标,到三维立体、颜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动态商标。我国商标法也在第二次修改时增添了立体商标这一新内容。这次商标法修改,有望使声音、单一颜色等获准注册成为商标并得到法律保护。 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以一份申请书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三是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目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即使有小的瑕疵也有可能被驳回,不得不再次提出申请。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以审查意见书的方式允许申请对文件资料瑕疵加以修正,从而避免多次申请。 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予核准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即不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提出异议,从而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扼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申请泛滥,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望专门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禁止恶意抢注已在先取得并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认定上一直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使之与著名商标大品牌优质产品等同起来。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进一步明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如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等。 此外,针对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禁止将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等。 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前两次商标法修订均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内容,这次也不例外。解决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是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种类。如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有望被纳入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有望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力度。如对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予以从重处罚。 四是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明文规定,必要时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目、资料等。 三、偷税罪修改内容是怎样的? 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3、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