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关系是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的分类。根据国家标准GB12404-90《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地区属企业,县(旗)属企业,街道属企业,镇属企业,乡属企业,其他工业企业。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