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其实也是由业主组成的,所以平常小区里关系全体业主的事也都由其解决,比如说谁要用小区外墙,谁想进小区做广告等,那么这些决定权就放在业委会手上。因此,小区里头发生的问题找业委会,那么小区全体业主得来的利益分配自然也是找其解决。 按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权利的重要组织,有决策权、审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处分。 实际上,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主要是由全体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能够代表业主的意愿,因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处分。但在实践中,公共收益往往用来补充住房维修基金,或用于改善小区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当然,在小区内也有业委会决定不了的事,按规定,下列几件事项就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以,要是遇上这些事的话,那么业委会就没有发言权了。要是业委会对上面规定的几件事有越权的,那么利益受有损失的业主可以联合起来,收集相关的证据,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最后,其实,在实际中一个小区可大可小,大的话其实业委会也可能会对其权益有所忽视,所以,一旦在其中发现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那么建议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在受有较大利益损失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