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次要因果关系一般不能立为伤害致死案件。在不确定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被害人身体特质不影响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条件关系的成立,医方过错介入因素不能中断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自身的成人呼吸窘迫症和医方过错介入因素三方面原因形成了刑法上重叠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